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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07 | 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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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选择供货单位
一般纳税人在选择供货单位时,应考虑到一些纳税筹划的问题,由于一般纳税人享有凭票抵税的权利,因此对供货单位可以有多种选择。目前,很多一般纳税人都愿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他的供应商,认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17%),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税额。这种观念是否正确,通过下面的讲述,可以得出结论。
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
在税收待遇上,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所不同。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凭票抵税制度,而小规模纳税人却不能,且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在税率适用的前提下,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例如,商业税率为4%,工业税率为6%。一般纳税人对于其供货单位有4种不同性质的选择:
◆一般纳税人,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17%);
◆小规模纳税人,能到税务所申请开具不同于17%的其它增值税专用发票;
◆小规模纳税人,只能开具普通发票;
◆小规模纳税人,只愿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货物,而不会开具任何发票。
由于第四种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发票,尽管其价格低廉,但因不符合税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,如果从他那里进货,会付出比较大的代价。因为,如果纳税人买进货物却没有发票,就意味着税前不能列支成本,也不能抵扣进项税,从而势必会加大负担。
三种进货渠道分析
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,假如当月购进某件商品,每件进价2,000元(不含税),销售价为2,200元(不含税)。在选择供货单位时,面临三种选择:增值税一般纳税人;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;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。那么以这三种纳税人为供货对象,分别有什么不同?见表4-2。
经过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三种情况下的区别:
 1.三种情况的区别
◆以一般纳税人为进货商
向一般纳税人进货,其进货价是2,000元(不含税),假设与此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7%(我国的基本税率为17%),这样进项税额为340元(不含税)。企业买进该商品后,再以2,200元(不含税)卖出,由于是一般纳税人,其销项税额为销售价2,200元(不含税),乘以17%,得到销项税额是374元。商品买卖交易结束后,企业当时应纳税额等于当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,即用374元减去340元,得出企业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为34元,这是向一般纳税人进货所负担的增值税。
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进货商(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)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假设其开具的增值税为6%(由于税务部门的限制,该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不能开17%)。企业从该小规模纳税人得到的进货价为2,000元(不含税),而相对应的进项税为2,000元,乘以6%为120元。同样,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,以2,200元(不含税)卖出后,其销项税仍旧是374元,用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,最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374元减去120元,是254元。
◆以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商(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)
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,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企业购进货物的进价是2,000元(不含税),该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2,000元的普通发票。同样,企业的销项税为销售价2,200元(不含税),乘以17%,为374元。由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,因此企业没有相应的进项税,最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374元。
在以上三种情况下,选择哪种纳税人为供货商,才会使得企业进货负担的增值税税金最少呢?从表4-2可以看出,向一般纳税人进货时,企业只需要向税务部门交纳34元增值税;而以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进货商时,企业需要缴纳374元的增值税。那么,这些数字是不是能说明从一般纳税人进货时更划算,而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最不划算呢?这是企业纳税人往往容易陷入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。
2.最终的选择
◆企业选择供货商的依据
对供货商的选择,不仅要比较最终的缴纳税额,还需要考虑净现金流量。
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为进货商,现金流入量是2,200元加374元,为2,574元,这2,574元是从客户手中取得的价税货款额度。现金流出量为:购买货物的2,000元(不含税)、支付税金340元(这两项支付给供应商)、企业支付给税务局的税金为34元,总的现金净流出量合计是2,374元。用现金流入量减去现金流出量,可以得出现金净流量是200元。按照以上原理进行计算,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,企业现金净流量也是200元;向只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,其现金净流量也是200元。
现金净流量相等就意味着在不含税现金净流量相等的情况下,企业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,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货,其增值税负担都相等,这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造成的。分析表4-2,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时,企业的销项税金374元是从客户那里拿回的,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金340元支付给了供货商。这样,企业拿回374元,而支付给出去340元,差额为34元(增值税)。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,不可能被企业占为己有(否则就是偷税),所以企业把差额34元申报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。这样,增值税对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并没有直接产生影响。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,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。这说明,作为一般纳税人,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进货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,只要进价(不含税)相等,当期的增值税税负都是相等的。
尽管在进货价(不含税)相同的情况下,增值税税负相等,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纳税筹划的空间。如上例所示,在选择供货商的问题中,也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。上例中,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为供货商,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都相等,那么,最终企业应该有怎样的选择呢?
◆企业对供货商的最佳选择
如果企业是内资性质,由于地方附加税的存在,应以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为最佳选择。目前,我国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附加税时,以企业实际上交的增值税为依据。上例中,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,企业交纳增值税34元;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,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254元;选择可以开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时,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374元。很显然,从一般纳税人进货有利于节约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。一笔交易在现金净流量只有200元的情况下(还未考虑其它支出),节省34元已经是很可观。如果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,企业节约资金,还可以直接按照销项税交税额。上例中,企业只需要付2,000元就可以购进商品,而不需要向从小规模纳税人(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)、一般纳税人那里垫付2,340元。同时,企业取到普通发票后,不需要到国税局去办理认证手续,就可以直接按照销项税来交税额。
如果企业是外商投资性质,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为供货商,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。因为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并不征收城建和教育附加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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